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107學年度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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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107學年度修訂版)

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03.06.25校務會議通過

103.09.03校務會議通過

107.09.05校務會議修正

108.01.16校務會議修正

  • 為維護學童受教權益,保障校園安全,養成學童良好生活習慣,避免學生荒廢學業,特定本要點。
  • 本規定依下列法令訂定之。
  • 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
  • 民國101.12.25臺國(一)字第1010247705B號修正「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名稱修訂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市學生請假規定)第十一點。
  • 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本市學生請假規定及本規定辦理請假。
  • 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記。
  • 凡連續曠課3天以上,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累計達7日(49節)以上,依規定提報為長期缺課(高關懷學生),均列入輔導對象,並通報校安中心。每月請假總日數超過當月出席日三分之一者,導師及校方介入關心,了解原因並邀請家長討論解決方法(公假、公差、法定病假及喪假除外)。
  1. 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以了解學生請假事由。
  2. 學生曠課由導師通報教導處,第2日起,由訓育組長協同導師持續連絡家長,必要時得家訪。如第3日仍無故未到校,由教導處行政人員進行家訪;第4日列為中輟,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3. 依教育局最新公布中輟復學輔導系統中所謂「高關懷學生」,意指強迫入學條例之「長期缺課」個案,非廣義之高關懷學生定義(乙類高危險群個案)。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定義之「長期缺課」,為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之始日」,故學校登錄日期為學生累計缺曠課達7日(49節)之最後一日。高關懷學生通報後即整學期列管,無須進行復學通報,每學期結束後資料歸零,待下一學期累計達7日(49節)後須重新通報。
  • 學生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請事假。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假。感染法定傳染病(如腸病毒)者,若全班達停課標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可抗力因素,不計假方式處理。若全班未達停課標準,須在家休養之個人,則登錄為病假,且列入出缺席。3日以上(含3日)無法到校上課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於7日內到校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

(三)公假:本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之葬禮,得請喪假。

(五)定期評量間請假,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公、喪、病(需出示證明)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例如:考90分者計算方式如下(90-60)×90%+60=87,實得分數為87分)

   (3)學生完成補考後,試卷由任課老師閱卷;任課老師於試卷上給予「

           原始實得分數」與「折後實得成績」;定期評量成績輸入「折後實得成績」。

(六)遲到:早上7:50~8:40未到校者視為遲到,但不列入曠課節數。

(七)曠課:8:40後,學生無故未到,請導師先與家長聯繫,如留言後仍無法聯繫上家長,則視為曠課。

  • 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本校提出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他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 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應專案處理,不得以曠課論。
  • 各班導師應每日於晨檢簿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適時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勤日數,隨同成績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生畢(修)業。
  • 辦理請假程序:
  • 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家長應於知悉時立即以電話向導師口頭請假或撥打本校請假專線請假(電話:2638-1269分機304),轉知導師確認後登錄於晨檢簿。

(二)事假應於請假起始日前向導師提出,並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應事先由學校各處室提出,經家長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

(四)事、病假需續假時,依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辦理,其請假日數累計。

 (五) 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1)學生臨時外出,應先至本校教導處領取外出單(如附表一),並經導師核章後,由學生將外出單帶至教導處等待家長,家長親至教導處簽名後,始得離校。

      (2)臨時外出返校後,應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十一、請假同意權限與審核:

(一)連續請假2日以下(含2日),得由家長口頭或電話向導師請假,由導師核

   准

(二)連續請假3日以上(含3日),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如附表二),並由導師轉陳教導主任核准;連續請假6日以上(含6日),應經校長核准。但審核不通過應退回學生請假單,學生應正常上課或依規定予以懲處。

(三)該月已由家長口頭或電話向導師請假3日以上(含3日),由家長填寫請假

   單(如附表二),並由導師轉陳教導主任核准;該月已由家長口頭或電話向導

   師請假6日以上(含6日),應經校長核准。但審核不通過應退回學生請假

   單,學生應正常上課或依規定予以懲處。

(四)學生請假導師應於晨檢簿上登錄。

十二、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學生請假外出單

 

   

            

   

 

外出時間

                            

   

□病假

□事假

   

  • 看病
  • 回家
  • 其他                     

   

 

家長簽名

 

訓育組

 

             

※本單請導師與家長確認後,由學生帶至教導處,等待家長。

※本單請交至訓育組,以利學童請假外出。

 

 

 

 

 

 

附表二                                                    ※學生請假三日以上填寫                                      

新北市石門區乾華國民小學學生請假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班級

  年   班

姓名

 

關係

 

姓名

 

電話

 

手機

 

類別

事假      □ 病假

喪假      □ 公假

   □ 其他(         )

  □家長證明

  □醫院證明

  □其他(                        )

請假事由

 

日期

自   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止

合計________日________時

1.學生請假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

2.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請家長或監護人家長應於知悉時立即,以口頭(或電話)聯繫導師請假;或電話聯繫(02)2638-1269分機304代為請假,待返校後再行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三日以上須附就醫證明)。

3.學生請事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先行報備核准。

4.學生請喪假,需持有學生家屬之訃聞或死亡證明。

5.定期評量請假,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公、喪、病(需出示證明)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

   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例如:考90分者計算方式如下(90-60)x90%+60=87,實得分

   數為87分)

(3)學生完成補考後,試卷由任課老師閱卷;任課老師於試卷上給予「原始實得分數」與

   「折後實得成績」;定期評量成績輸入「折後實得成績」。

6.學生請假三日以上應由教導主任核准,六日以上應經校長核准。

申請人

導  師

訓育組長

教導主任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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